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民政部印發《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和《中華環保聯合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要求,由中華環保聯合會歸口,重慶三峰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元琛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基環保(武漢)有限公司、浙江伊布環保實業有限公司、唐山潔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泰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光大環保(中國)有限公司等單位共同編制的《生活垃圾焚燒電廠除塵濾袋技術規范》團體標準,已完成征求意見稿的編制。為保證標準的科學性、嚴謹性和適用性,現公開征求意見。
近年來,我國陸續出臺了鼓勵“焚燒”處理生活垃圾的系列支持政策,“十四五”時期,“焚燒”將成為城鎮生活垃圾處理的主要方式。與此同時,為積極響應國家“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號召,很多地方對生活垃圾焚燒廠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與《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相比,各地方標準中顆粒物、重金屬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大幅縮緊。
現代化的垃圾焚燒電廠都配有袋式除塵器等環保設施,除塵濾袋作為袋式除塵器的核心,其產品質量與運行管理水平直接影響顆粒物、重金屬、二惡英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目前,國家還尚未專門針對生活垃圾焚燒電廠除塵濾袋的選型及運行管理出臺相關的標準或規范。由于各垃圾焚燒發電企業采用的除塵濾袋形式多樣、產品質量參差不齊、運行管控水平不一,導致對顆粒物、重金屬、二惡英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效果差異較大,通過制定《生活垃圾焚燒電廠除塵濾袋技術規范》團體標準,及時匯總行業除塵濾袋的有關實踐應用情況,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從而更好地指導行業實踐,促進環保設施的運行管理工作更加系統化、規范化、標準化,很有必要。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 1 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電廠除塵濾袋的總體要求、技術要求、檢測方法、運行使用要求、包裝、標志、貯存、運輸等要求。本文件適用于生活垃圾焚燒電廠聚四氟乙烯(PTFE)除塵濾袋的選用、檢測及日常運行管理。
總體要求:
1.在生活垃圾焚燒電廠不超過額定煙氣量的 110%,除塵濾袋的性能應滿足 GB 18485 中顆粒物的排放限值要求。
2.生活垃圾焚燒電廠宜選用 100% 聚四氟乙烯(PTFE)+ 聚四氟乙烯(PTFE)覆膜的圓形除塵濾袋;調試濾袋可選用聚苯硫醚(PPS)、玻璃纖維或其他能夠滿足調試使用的纖維材質。
運行使用要求:
1.煙氣溫度
生活垃圾焚燒電廠除塵濾袋在使用過程中,其除塵器灰斗內煙氣的長期溫度和瞬時溫度應符合表9的規定。
2.煙氣濕度
生活垃圾焚燒電廠除塵濾袋在使用過程中,進入袋式除塵器中煙氣的濕度宜符合表 10 的規定。
3.運行阻力
生活垃圾焚燒電廠除塵濾袋在使用過程中,袋式除塵器的運行阻力宜符合表11的規定。
4.安裝要求
生活垃圾焚燒電廠除塵濾袋安裝參考 JB/T 11391 執行。
其他要求:
1.生活垃圾焚燒電廠除塵濾袋在使用過程中,宜使用儀用壓縮空氣脈沖噴吹清灰方式,可選擇定時噴吹、定壓噴吹或定時-定壓噴吹方式,壓縮空氣噴吹壓力宜為 0.25 MPa~0.4 MPa。
2.袋式除塵器開始新一輪周期運行時或每累計運行 4000 h,宜進行一次熒光粉檢漏試驗,熒光粉投放量為 3 g/m2~5 g/m2;若除塵倉室再出現濾袋破損,更換后宜采用另一種顏色的熒光粉對該倉室進行復檢。熒光粉試驗方式參考 JB/T 11391 執行。
3.袋式除塵器開始新一輪周期運行時,應進行一次預涂灰處理;若袋式除塵器停運時間超過 168 h,再次運行時,應先將除塵濾袋表面粉塵清除,重新進行預涂灰處理。預涂灰處理方法參考 JB/T 11391執行。
4.應對破損的除塵濾袋做好記錄,記錄內容應至少包括:檢查時間、破損數量、破損描述、責任人及附有時間戳的破損位置照片。
包裝、標志、貯存和運輸:
1.包裝
1.1 不同規格的濾袋應單獨包裝。
1.2 每條或每兩條濾袋應單獨外套塑料袋。包裝好的濾袋應裝入干燥的紙箱內。
1.3 濾袋應整齊排列、有規律地包裝。對于有防癟環的濾袋要避免防癟環受壓變形;對于需保持形態的濾袋,應在袋內填物后包裝入箱。
1.4 產品包裝應防水、牢固和便于運輸。
1.5 產品包裝箱內應有產品合格證。
2.標志
2.1 包裝箱的外部應有印刷標志。
2.2 標志的內容應包括廠名、廠址、品名、規格、質量等級、執行的標準號和出廠日期等。
2.3 標志應明顯、清晰和便于識別。包裝箱外部的明顯部位,應按 GB/T 191 的規定標明“防潮”、“禁止倒放”和“堆碼層數極限”圖示。
3.貯存和運輸
3.1 濾袋應存放在通風、干燥、不受日曬的常溫地帶;與墻壁的距離不應小于 200 mm,并應遠離火源和高溫物體。
3.2 濾袋應采用干燥、有遮篷的運輸工具運輸,在運輸過程中,應防止雨淋、水浸、壓軋、撞擊和沾污;不應與具有腐蝕性質的物資混雜運輸。
詳情請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