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深圳市儀器儀表學會”,英文譯名是:“Shenzhen Instrument ﹠Control Society,簡稱為“SZIS”。
第二條 本會是深圳市內的儀器儀表科技工作者及有關組織自愿組成,并依法登記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深圳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社會組織局及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深圳市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深圳市寶安區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動員儀器儀表企業與儀器儀表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促進儀器儀表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促進儀器儀表科學技術普及和推廣,引導深圳儀器儀表行業良性發展,為儀器儀表企業與科研人群提供產學研合作平臺,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打造國際知名品牌,推動產業創新發展,整合優勢資源服務企業,為政府、行業、會員提供服務。
第七條 業務范圍:
(一)開展市內外、國內外學術交流,傳播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經驗,促進儀器儀表科學技術的創新開發和應用。
(二)開展繼續教育,普及儀器儀表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提高儀器儀表科技人員的技術和管理水平以及青少年的科學文化素質。
(三)接受政府部門委托,提供論證、評議、評估、評審、培訓、咨詢等軟科學項目的服務;接受企、事業單位委托,提供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技術鑒定等服務。
(四)開展國際間科學技術交流和合作,發展同國外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系。
(五)經批準編輯、出版、發行學術刊物、技術刊物和科普讀物、專業報紙,以及有關工具參考書籍和辭典。
(六)為我市科學技術發展和儀器儀表行業振興,組織會員提出政策性意見。維護科技工作者的正當權益并及時反映會員的合理化建議和倡議。
(七)按規定設立“儀器儀表科技發展獎勵基金”,支持和獎勵為發展儀器儀表科學技術做出重要貢獻的科技工作者。發現和培養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舉薦人才。
(八)本會的會員為本市從事儀器儀表行業的有關組織及科技工作者。
(九)開辦為發展和促進經濟建設服務的科技實體。
(十)以上活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等明確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市從事儀器儀表行業的有關組織及科技工作者。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發給入會通知書并繳交會費;
(四)由秘書處發給會員牌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可推薦關聯企業入會。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參加協會組織的一切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
(一)理事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50000元;
(二)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20000元;
(三)理事單位、監事長單位、監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6000元;
(四)企業會員單位每年交納會費2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拒不交回的,由本會宣告作廢。
會員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經理事會確認,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議事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會費繳納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六)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2/3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的過半數以上通過。
會員可以委托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會員組成,監事會由監事長、監事組成。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組成人員一般為奇數,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七)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理事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理事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罷免理事;
(八)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重大事項須無記名投票表決〗。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理事長委托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5年〖每屆不得超過5年〗,理事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程序和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長、監事列席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議,確認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議決議事項的合法有效性,有權向理事會、理事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監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并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或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儀器儀表專家委員會、高爾夫球工作委員會、扶貧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分支機構的設立規則和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理事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項目合作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捐贈人、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未經會員大會批準,不得以本會名義借債,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深圳市行業學會條例》規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面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奉行社會主義價值觀,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一) 本團體按照黨章的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
(二)本團體黨組織是黨在本團體中的戰斗保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集群眾,推動本團體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
(三)本團體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本團體變、撤并或注消,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組織關系轉移等。
(四)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濟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每年按會費總額的3%劃撥給支部作為活動經費。
(五) 本團體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社會團體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提出意見。支部書記參加理事會。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未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