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和指導相關行業的健康發展,現批準《農藥制造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為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并予發布。以上標準自2023年6月1日起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動農藥制造工業污染防治技術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參考GB/T 4754—2017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等規程內容編制。
本標準提出了農藥制造工業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和噪聲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本標準可作為農藥制造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建設項目及農藥制造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影響評價、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排污許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術選擇的參考。農藥生產的中間體生產企業的污染防治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廢水污染治理技術一般原則:
選擇廢水處理工藝時要遵循以下原則:a)廢水分質收集,盡量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b)著眼于綜合利用,盡可能從廢水中回收有用資源;c)對生化處理有抑制的廢水要根據具體水質情況選擇相應的物化預處理技術,處理后的水與其它生產廢水、輔助工序廢水、日常維護工序廢水和生活廢水混合為綜合廢水,綜合廢水處理一般采用物化預處理、生化處理、深度處理等組合技術路線,同時可降低出水的綜合毒性;d)應結合廢水中的污染物成分選擇適合的治理工藝,確保治理設施的安全性;e)采用適于農藥廢水生化處理的生化工藝,考慮水質的變化規律及波動性。
廢氣污染治理技術一般原則:
農藥企業應針對生產過程中廢氣污染源和廢氣組分性質的差異,進行分類、分質的收集并處理以實現達標排放。選擇廢氣處理工藝時要遵循以下原則:a)按照 GB 37822 中的相關要求,提高無組織廢氣收集效率;b)針對生產過程中廢氣污染源和廢氣組分性質的差異,應進行分類、分質收集處理;c)在技術經濟可行的條件下,應盡可能進行溶劑回收,以實現資源的循環利用;d)治理工藝的選擇應確保治理設施的安全性;e)當廢氣中含有鹵素、氮、硫等成分時,不宜采用燃燒法進行處理;如果確需采用燃燒法進行處理時,應對燃燒產物進行二次處理,以滿足達標排放要求。
水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1.根據廢水水質特點選擇相應的處理技術,各工段廢水宜采用分類收集、分質處理、分級回用的基本原則,處理后水質應滿足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在經濟技術可行的前提下,企業應最大限度提高廢水的重復利用率和回用率。
2.涉及到綜合毒性和特征污染物等相關指標,采取以下措施:a)鼓勵企業盡早開展廢水綜合毒性的監測,將監測結果報送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根據監測結果積極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b)對于監測結果顯示綜合毒性不達標的廢水,將其回流至原處理工藝流程進行二次處理或采取高級氧化處理工藝進行深度處理,可降低其綜合毒性;
c)對于涉及到排放標準中與原料、產品、副產品、中間體和代謝產物等相關的污染物,如監測結果不達標,將廢水回流至原處理工藝進行二次處理或采取有針對性地深度處理工藝處理,可實現達標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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