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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促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圳市政府辦公廳 2022-12-12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促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政府辦公廳    

2022年12月3日   


深圳市促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提高科技資源使用效率,增強科技創新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適用本辦法。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以下簡稱科技設施),是指國家統籌布局或者深圳市根據國家戰略需求主動布局,為提升探索未知世界、發現自然規律、實現科技變革、支撐產業發展能力,利用本市財政資金和國有資本,依托高水平創新主體建設的大型復雜科學研究裝置或系統。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大型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儀器),是指單臺(套)利用本市財政資金投入50萬元人民幣以上購置,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科學儀器設備。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管理單位,是指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單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開放共享,是指管理單位將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由法人單位、非法人組織、自然人(以下統稱用戶)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行為。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市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共享平臺(以下簡稱市共享平臺),是指通過集中整合本市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資源,為管理單位與用戶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提供資源共享和技術服務的平臺。

第八條 本市遵循統籌規劃、充分利用、強化共享、獎懲結合、優化配置的原則,推動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開放共享。

第九條 加強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統籌布局,強化與粵港澳大灣區城市和其他省市跨區域開放共享協作與聯動。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十條 建立市級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協調機制,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市領導作為召集人,統籌規劃本市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開放共享工作,協調解決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開放共享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成立科技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委員會),由市科技創新委、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等單位共同組成,協調全市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開放共享工作,推動制度建設,組織開展科研儀器聯合評議。評議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創新委。    

第十二條 市科技創新委牽頭負責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統籌管理和協調,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要求協調、推動、監督科研儀器開放共享工作;

(二)制訂完善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制度措施;

(三)負責市共享平臺建設、管理、維護和宣傳推廣;

(四)組織召開科研儀器聯合評議,開展開放共享考核評價和資助;

(五)在科技研發資金中安排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經費,用于科研儀器聯合評議、開放共享考核評價、經費資助和市共享平臺建設維護管理及宣傳推廣等。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科技設施開放共享的統籌管理和協調,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要求協調、推動、監督科技設施開放共享工作;

(二)制訂完善科技設施開放共享的制度措施;

(三)編制發布科技設施開放共享清單,堅持目錄化、清單化、動態化的管理原則,列入開放共享目錄范圍的科技設施,以清單形式向社會公開,并根據科技設施建成投入使用情況、開放共享服務能力等對清單進行動態更新;

(四)組織召開科技設施評審會議,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科技設施年度開放共享方案、開展日常監管和年度績效考核;

(五)在部門預算中編制科技設施開放共享經費預算,用于科技設施評審、年度開放共享方案審核、日常監管和績效考核等;

(六)配合做好市共享平臺建設和管理。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協同推動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開放共享工作,統籌安排做好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經費保障工作。

第十五條 市教育局、工業和信息化局、人力資源保障局、生態環境局、衛生健康委、國資委、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部門所屬管理單位的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管理單位是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國家省市有關要求,制定本單位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開放共享制度,建立健全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二)編制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年度開放共享方案,建立完善的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運行和開放共享情況記錄臺賬;

(三)通過市共享平臺定期向社會發布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分布、利用和開放共享情況等信息;

(四)加強實驗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科技設施管理單位組建財務獨立核算或具有獨立財務賬戶的專業化科技設施共享服務團隊,承擔科技設施運行維護與開放共享服務任務;

(五)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開放共享考核評價工作,并接受社會監督;科技設施管理單位須設立用戶委員會,建立用戶意見反饋機制;

(六)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運行維護與開放共享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 用戶委員會是科技設施運行與開放共享的監督和用戶聯絡機構,由用戶代表和管理單位代表組成,通過用戶選舉、推薦等方式確定。委員中管理單位以外的人數應不低于二分之一,需包含企業用戶委員。用戶委員會主任經委員選舉產生。

用戶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審核管理單位對用戶使用科技設施申請的初審結果;

(二)審議管理單位擬提交市發展改革委、主管部門的科技設施年度開放共享方案等;  

(三)聽取用戶意見,反映用戶需求,對科技設施開放共享、改進發展等提出建議。

第三章 評審與評議

第十八條 利用本市財政資金和國有資本建設的科技設施,應當組織開展科技設施評審會議。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申請科技設施建設的管理單位在科技設施建設申請文件中增加開放共享可行性論證內容,承諾科技設施開放共享目標與主要內容。科技設施建設審批部門應當加強開放共享內容審核,并在批復文件中明確科技設施開放共享目標、范圍、內容、機時分配比例等開放共享要求。

第十九條 新購單臺(套)價值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科研儀器,評議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聯合評議。

新購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2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科研儀器,管理單位進行內部評議,市共享平臺的科研儀器查重報告應當作為內部評議的必要內容。

新購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科研儀器,管理單位自行評議。

第二十條 評審會議、聯合評議及查重結果作為有關部門審批建設、購置的重要參考。在同等條件下,經費(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優先批準使用率高、開放共享服務工作良好的管理單位的建設、購置申請。

管理單位對聯合評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請評議委員會進行研究,評議委員會根據研究情況反饋處理意見。

第四章 開放與共享

第二十一條 科研儀器管理單位應當在保證自身使用需求情況下,將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

科技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充分發揮科技設施的共享屬性,將科技設施充分對外開放共享。

第二十二條 管理單位應當自科技設施完成安裝使用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編制科技設施年度開放共享方案,內容主要包括:儀器設備清單、服務團隊信息、機時(根據科技設施實際情況確定)分配比例、服務項目清單、服務收費標準、年度經費預算和保障措施等,提交用戶委員會審議,由市發展改革委組織第三方機構評估及評審會議審核,在市共享平臺公布并開展服務。

第二十三條 管理單位應當自科研儀器完成安裝使用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科研儀器有關信息按照統一標準及要求,在市共享平臺公布并開展服務。

第二十四條 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應當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約定服務內容、知識產權歸屬、保密要求、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事項,并接受用戶監督。

管理單位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為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提供專業服務。

第二十五條 管理單位提供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服務,可以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收取費用,應當建立公開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務收費標準,同時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強化收費標準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管理單位共享服務收費允許留歸單位,統籌用于共享科研儀器的運行維護、材料購置、樣品加工、人員培訓、非工作時間對外共享服務補貼以及對從事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操作人員的獎勵等相關費用支出。

第二十七條 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制,保護用戶身份信息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和科學數據。

用戶獨立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知識產權由用戶自主擁有;用戶與管理單位聯合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知識產權,雙方應當事先約定知識產權歸屬或者比例。

第二十八條 管理單位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為國家、省、市級重大科研項目、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科技合作,以及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團隊等提供共享服務。

第二十九條 科研儀器出現轉移、損毀、報廢等無法正常使用的情形,不符合開放共享條件的,應當予以退出,并由管理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評議委員會備案。

科技設施退役機制按照科技設施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和科技創新委依據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不同類型,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考核指標和評價標準,按年度實施分類、分步考核。

第三十一條 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管理單位可結合年度考核評價結果對服務團隊進行開放共享績效獎勵,并適當向一線服務人員傾斜。

第三十二條 市科技創新委會同有關部門結合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考核評價結果,對納入市共享平臺管理,且達到開放共享服務要求的科研儀器管理單位,給予資助。

鼓勵非利用財政資金出資購置的科研儀器實施開放共享,相關費用資助在實施細則中明確。

第三十三條 利用本市財政資金和國有資本建設科技設施、購置科研儀器后,不履行科學技術資源開放共享使用義務的,有關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對通用性強但使用率低、開放共享效果差的科研儀器,主管部門可以按規定在部門內或跨部門無償劃轉,并向評議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鼓勵企業和社會力量以多種方式參與共建科技設施,組建專業的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服務機構,促進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使用的社會化服務。

第三十六條 納入市共享平臺統一管理、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按照科技部、海關總署等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八條 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訂相關實施細則等配套文件。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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