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下達<城市再生水管網工程技術
標準>等66項地方標準計劃的通知》(皖市監函(2021)225號),由安徽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安徽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等單位負責編制的《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項目計劃號2021-1-27)已按標準制定程序要求完成征求意見稿,為進一步完善標準的相關內容,按照《安徽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指南》的有關規定,現公開征求意見。
為實現“十四五”時期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在現有“五控”措施的基礎上,必須拿出切實可行的減排措施,從過去幾年數據來看,火電、鋼鐵、水泥、玻璃行業是安徽省最主要的工 業排放源,火電行業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鋼鐵、水泥行業正在啟動超低排放改造,玻璃行業提標改造勢在必行。根據安徽省省委十屆十二次全會精神的要求,明確提出加快制藥、玻璃和爐窯等行業地方標準制定,確保打好升級版污染防治攻堅戰。
安徽省作為長三角區域一體化成員之一,應全面對標長三角區域,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也要加快空氣環境質量全面改善,共建綠色發展美麗長三角。因此為進一步完善安徽省生態環境管理規范體系,強化玻璃行業 NOX污染控制,倒逼行業高質量發展,推動安徽省玻璃行業全面實現綠色轉型升級,提升“十四五”時期安徽省空氣優良天數比例。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氣 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減少污染物排放,進一步改善安徽 省大氣環境質量,制定本文件。
本標準參考GB 9078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T 14669 空氣質量 氨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26453 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9495 電子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等文件編制而成。
本文件規定了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的術語和定義、控制要求、污染物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本文件適用于現有玻璃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的排放管理。
污染物監測要求:
1.企業應按照 HJ 819、HJ 988 的要求,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 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2.企業應按照 HJ 75 和 HJ 76 的要求,安裝、調試、驗收、運行及管理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
3.企業應按照 HJ 75 和 HJ 76 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4.大氣污染物監測應在規定的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測。根據 企業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等,確定需要監測的污染物項目。
5.因工藝需要設置廢氣應急旁路的企業,應將自動監控設施采樣點安裝在旁路與廢氣處理設施 混合后的煙道內;不具備條件的,旁路煙道上應安裝流量自動監控設施。自動監控設施應與生態環 境主管部門聯網。正常運行時不應通過旁路排放。當廢氣處理設施非正常運行,為保證安全生產確 需使用旁路煙道排放的,企業應及時向轄區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修復措施。
6.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應按 GB/T 16157、HJ/T 397、HJ 75 和 HJ 76 的規定執行。
7.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應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標準。
8.本文件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文件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實施與監督:
1.本文件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2.本文件實施后,如果國家新頒發或修訂的相關標準嚴于本標準,按其適用范圍執行。
3.企業是實施本文件的責任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文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正常生產工況下,對于有組織排放,采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 任意1h 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或污染物去除效率低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故障狀態下切換到備用廢氣處理設施時,應在備用廢氣處理設施穩定運行后監測,但最長不超過12h。
5.對于無組織排放,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h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6.企業未遵守本文件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屬于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