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環境保護廳等關于印發《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環保局、發展改革委(局)、經信委、科技局、財政局、建委(建設局)、交通運輸委(局)、農業局、林業局、海洋與漁業局,浙江海事局所屬各分支局: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浙政發〔2016〕12號)和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財政部、住建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國家海洋局辦公廳《關于印發〈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環辦水體函〔2017〕430號),進一步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