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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創新、成果轉化……這類中央引導資金,這么用↓↓

儀表網 2024-02-19
       近日,財政部發布關于印發《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科技創新的重大決策,落實中央科技委員會部署安排,進一步優化完善中央財政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以及財政部轉移支付資金等有關管理規定,財政部、科技部修訂了《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引導資金支持重大科技任務、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等方面。
 
  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以下稱引導資金)管理,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推進科技創新,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于支持和引導地方政府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改革發展政策、優化區域科技創新環境、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推動區域協調發展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根據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等政策相應進行調整。
 
  第三條 引導資金由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管理。
 
  財政部負責確定引導資金分配原則、分配標準,確定引導資金支持重點,審核引導資金分配建議并下達預算,組織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指導地方預算管理等工作。
 
  科技部負責提供分配因素基礎數據、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指導地方做好項目管理工作,會同財政部提出重大科技任務建議,按規定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等。
 
  省級財政、科技部門明確省級及以下各級財政、科技部門在基礎數據審核、項目安排和資金使用管理方面的責任,開展本地區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等工作,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第四條 引導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科技創新的重大決策,落實中央科技委員會部署安排,突出支持重點;
 
  (二)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科技創新相關規劃;
 
  (三)按照編制財政中期規劃的要求,統籌考慮有關工作總體預算安排;
 
  (四)堅持統籌兼顧,結果導向,引導資金安排時統籌考慮相關地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情況,鼓勵各地深入落實國家科技改革與發展重大政策,扎實推進自主創新,提升科技創新能力;
 
  (五)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六)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資金監管,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第五條 引導資金支持以下方面:
 
  (一)重大科技任務。中央科技委員會決策部署以地方為主實施,需要中央財政予以支持的重大科技任務。
 
  (二)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主要指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總體方案部署的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區域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跨區域科技創新合作,以及省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等。
 
  (三)科技創新基地建設。主要指地方根據本地區相關規劃等建設的各類科技創新基地。
 
  (四)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要指地方特別是中西部重點地區結合本地區實際,針對區域重點產業等開展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
 
  (五)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學問題,結合基礎研究區域布局,自主設立的旨在開展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
 
  第六條 支持重大科技任務、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科技創新基地建設、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的資金,鼓勵地方綜合采用直接補助、后補助、以獎代補等多種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資金,鼓勵地方綜合采用風險補償、后補助、創投引導等財政投入方式。
 
  第七條 引導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條 引導資金采取項目法和因素法相結合的方法分配。
 
  計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區、市)補助資金額度=項目法資金額度+因素法資金額度。
 
  第九條 采取項目法分配的引導資金包括:
 
  (一)對中央科技委員會部署的以地方為主實施的央地協同科技重大項目等重大科技任務,予以支持;
 
  (二)對國務院辦公廳公布的科技創新領域真抓實干成效明顯的省份,予以定額獎勵;
 
  (三)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科技創新的決策部署,落實中央科技委員會部署安排,需要重點支持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引導資金,分配因素主要有三類:
 
  (一)地方基礎科研條件類因素(占比40%)。主要包括地方研發人員、研發經費投入、基礎研究投入等基礎科研條件情況。
 
  (二)地方科技創新能力提升類因素(占比40%)。主要包括地方高新技術企業數、地方高新技術企業營業收入、地方高技術產業研發機構數、地方技術合同成交額等科技創新能力提升情況。
 
  (三)政策任務類因素(占比20%),主要包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數、區域科技創新中心數,以及落實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相關省份數等情況。
 
  計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區、市)因素總數=Σ[某省(區、市)分配因素數額/全國該項分配因素總數×相應權重]
 
  某省(區、市)因素法補助資金額度=(年度補助資金總額—項目法分配的資金)×Σ[某省(區、市)因素總數/全國因素總數]
 
  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綜合考慮各地科技創新發展水平、績效評價、財政困難程度等情況,研究確定績效調節系數,對引導資金分配情況進行適當調節。對相關分配因素統計數據不全的地方,引導資金預算數參考其周邊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類似的省份并結合人口規模等因素綜合核定。
 
  財政部、科技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科技創新發展新形勢等情況,適時調整完善相關分配因素、權重、計算公式等,進行綜合平衡。
 
  第十一條 省級科技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當年引導資金區域績效目標表,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二條 財政部于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中央預算后30日內,會同科技部按本辦法規定正式下達引導資金預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達下一年度引導資金預計數,并抄送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接到中央財政下達的預算后30日內,應當會同科技部門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引導資金預算,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科技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科技改革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及時制定年度引導資金實施方案,隨資金分配情況同時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并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引導資金實施方案備案后不得隨意調整。如需調整,應當將調整情況及原因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五條 對擬分配到企業的引導資金,相關財政部門、科技部門應當通過官方網站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無異議后組織實施,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十六條 引導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第十七條引導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引導資金按財政部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財政部、科技部負責組織實施和推動開展引導資金全過程績效管理,做好績效目標審核,督促地方各級財政、科技部門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選擇部分重點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科技部每年牽頭組織開展引導資金績效評價,制定相關規則,重點考量地方科技創新能力提升情況、重點任務落實情況、資金使用績效情況等,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政策調整、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九條 省級科技、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引導資金上一年度績效自評報告,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導資金支出情況、組織實施情況、績效情況等。
 
  第二十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引導資金進行全面監管。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科技部門及使用引導資金的單位應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財政、科技部門應當加強資金分配項目申報及使用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項目,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申請引導資金支持。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財政、科技部門以及引導資金具體使用單位,應當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切實加強項目預算績效管理,強化預算執行,不斷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發現違規使用資金、損失浪費嚴重、低效無效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報告財政部、科技部等部門。
 
  第二十四條 使用引導資金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會計法律法規制度,按規定管理使用資金,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并自覺接受監督及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引導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對嚴重違規、違紀、違法犯罪的相關責任主體,按程序納入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科技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引導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負責解釋。省級財政、科技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財政部、科技部備案,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20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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