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指導意見》相關要求,指導各地規范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工作,生態環境部組織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環辦〔2012〕57號)進行了修訂,現公開征求意見。
第九次全國生態環境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持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要求“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動監控為主的非現場監管執法體系,強化關鍵工況參數和用水用電等控制參數自動監測”。目前與我部聯網的實施自動監控重點排污單位超過6萬家,聯網水、氣監控點超過10萬個,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也逐步推動固定污染源監管從“人防為主”到“技防為主”轉變,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穩定運行和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尤為重要。2012年原環境保護部以辦公廳文件形式印發《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環辦〔2012〕57號),為規范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的監管,提升自動監測數據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隨著排放標準執行力度不斷加強,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和弄虛作假逃避監管的違法問題呈現上升態勢,地方執法人員反映查處過程中涉及違法違規認定的爭議較多。同時,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修訂和出臺,明確了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聯網、運行監督要求和對應罰則,《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的廢止也取消了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營資質。2012年印發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無法適應現行的法律法規和監管需求,有必要結合實踐經驗和管理需要進一步修訂完善《指南》。
(一)與新修訂的法律法規銜接
2012年原《指南》屬于《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原環境保護部令第19號)的配套文件,當時上位法尚沒有針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的專門規定。2015年新《環境保護法》首次提出“重點排污單位安裝使用監測設備”的規定以來,《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均對重點排污單位或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位依法依規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數據真實準確等要求明確了法律責任,對違法違規的行為規定了對應的罰則。
本次《指南》的修訂,補充完善了2015年以來法律法規明確的與污染源自動監控有關的13類違法違規行為的具體情形,對現場監督檢查時發現的問題進行聚焦和分類,便于后續移交立案和調查處理。
(二)刪減了與當前監管需求不適應的內容
原《指南》中對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問題按不同的“不正常運行”情形進行列舉,這些情形主要指現場檢查時發現的問題現象。但是,近年來的上位法修訂逐步增加了“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違法條款,原《指南》中的“不正常運行”情形能否指向“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違法,以及違法行為如何調查取證,在地方執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
本次《指南》的修訂,刪除了存在爭議的“不正常運行”情形,以及資質檢查等不適應國家“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內容,為企業和監督檢查人員減負。
(三)明確和優化比對核查程序方式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將“數據明顯失真”作為認定違法的觸發條件。但是,現行的規范文件均沒有提出“數據明顯失真”的判別方法和具體情形,是導致污染源自動監控現場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和行政相對人出現爭議的重要原因。實際工作中,執法人員一般采用標準樣品進行標樣核查,隨著便攜式執法裝備的普及,執法人員也逐漸開始使用便攜式設備對現場設施進行執法比對,判別自動監測設備是否正常運行、監測結果是否真實準確。
本次《指南》的修訂,細化了比對核查的三種形式(標樣核查、執法比對、比對監測)的程序方式,按照“有利于行政相對人原則”并參照大氣監督幫扶等經驗做法,對“數據明顯失真”的判別條件進行優化,便于提升現場監督檢查效能。
本指南規定了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開展監督檢查的基本工作程序以及主要內容;明確了比對核查的基本原則、方法與結果評價,以及自動監控設施涉嫌不同違法行為的各種表現情形。
本指南適用于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職責的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轄區內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和處理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