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江蘇省生態環境廳于2022年6月向各有關單位征求了《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并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現再次征求意見。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生活垃圾焚燒》(HJ 1039-2019)、《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固體廢物焚燒》(HJ 1205-2021)、《江蘇省城鄉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實施方案》(蘇政辦發〔2018〕113 號)、《江蘇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蘇政發〔2018〕122號)、《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等均對垃圾焚燒行業的環境管理提出了相關要求。而高效除塵、脫硫脫硝等焚燒爐煙氣末端治理技術及源頭控制技術的迅速發展,也為生活垃圾焚燒行業污染控制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支撐。因此,當前生活垃圾焚燒廠執行的《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及其修改單,已無法適應新形勢下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我省大氣環境質量,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編制《江蘇省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為我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效抓手。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企業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監測、達標判定、實施與監督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現有生活垃圾焚燒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摻加生活垃圾質量超過入爐(窯)物料總質量30%的工業爐窯以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專用焚燒爐的污染控制參照本文件執行。
污染物監測要求:
1.一般要求
1.1 企業應依據有關法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自行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行監測方案制定、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應符合HJ 1205和HJ 819的要求。
2.排氣筒監測
2.1 按照GB/T 16157、HJ/T 397、HJ 75、HJ 76要求,設計、建設、維護采樣孔和永久監測平臺,同時設置規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2.2 根據排氣筒中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開展采樣。煙氣中二噁英類的采樣按照HJ 77.2、HJ 916等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污染物的采樣按照GB/T 16157、HJ/T 397、HJ 75等有關規定執行。
2.3 企業應設置焚燒爐運行工況在線監測裝置,至少對爐膛主控區溫度、煙氣中氧含量和一氧化碳濃度開展監測,監測結果應采用電子顯示屏進行公示,并與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中心聯網。
2.4 煙氣在線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驗收、運行管理、定期校準等應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和HJ 75等規定執行,在線監測指標應至少包括煙氣中一氧化碳、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氯化氫。煙氣在線監測結果應采用電子顯示屏進行公示,并與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中心聯網。
3.廠區內監測
3.1 對廠區內顆粒物無組織排放進行監控時,在焚燒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若生石灰粉、活性炭、爐渣、飛灰等物料貯存處理廠房不完整(如有頂無圍墻等),則在操作工位下風向5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
3.2 對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進行監控時,在焚燒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在滲濾液處理設施、飛灰庫、儲油罐區域下風向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
3.3 廠區內顆粒物任意1h平均濃度的監測采用HJ 1263規定的方法,以連續1h采樣獲取平均值,或在1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到4個樣品計平均值。
3.4 廠區內非甲烷總烴1h平均濃度的監測采用HJ 604規定的方法,以連續1h采樣獲取平均值,或在1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到4個樣品計平均值。廠區內非甲烷總烴任意一次濃度值的監測,按便攜式監測儀器相關監測技術規定執行。
4.企業邊界監測
4.1 企業邊界臭氣濃度(無量綱)的監測應按HJ 905的要求執行,其他大氣污染物監測按HJ/T 55規定執行。
4.2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除臭氣濃度外,一般以連續1小時采樣獲取平均值;若濃度偏低,可適當延長采樣時間;若分析方法靈敏度較高僅需短時間采集時,應在1小時內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到4個樣品,計算平均值。
5.分析測定方法
5.1 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標準,在線監測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標準。
5.2 本文件實施后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文件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達標判定要求:
1.對于有組織排放,采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 1 小時均值濃度、測定均值濃度超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2.對于廠區內無組織排放,采用手工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 1 h 平均濃度值或任意一次濃度值超過本文件規定的相應限值,均判定為超標。
3.對于企業邊界,采用手工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任意 1 小時均值濃度超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4.若同一時段同一監測監控點位的手工監測數據與在線監測數據不一致,優先使用符合法定監測規范和監測方法標準的手工監測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