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0號公布《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以及對定量包裝商品實施計量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為了保護消費者和生產者、銷售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并參照國際通行規則,制定本辦法。
定量包裝商品是指以銷售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體積、長度、面積、計數標注等標識內容的預包裝商品。藥品、危險化學品除外。
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加強計量管理,配備與其生產定量包裝商品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備,保證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對定量包裝商品實施計量監督檢查進行的檢驗,應當由被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按照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等系列計量技術規范進行。
用抽樣的方法評定一個檢驗批的定量包裝商品,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等系列計量技術規范。
國家鼓勵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自愿開展計量保證能力評價工作,保證計量誠信。鼓勵社會團體、行業組織建立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計量誠信。
《管理辦法》規定,自愿開展計量保證能力評價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要求,進行自我評價。自我評價符合要求的,通過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網站進行聲明后,可以在定量包裝商品上使用全國統一的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
《管理辦法》還針對違反辦法的生產、銷售者的程度輕重,處以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通報批評、罰款等懲罰。例如,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未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未標注凈含量的,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