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強化工業企業設備與管線組件的揮發性有機物泄漏控制與管理,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制訂了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設備泄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郵箱nzhou@sthj.shanghai.gov.cn;bumengya@163.com,截止時間2023年4月15日。
目前我國面臨細顆粒物(PM2.5)污染形勢依然嚴峻和臭氧(O3)污染日益突顯的雙重壓力,特別是在夏季,O3 已成為導致部分城市空氣質量超標的首要因子。研究表明,大氣中的 VOCs 在紫外光照射條件下可與氮氧化物(NOx)發生光化學反應,是形成 O3和PM2.5的關鍵前體物。隨著我國對大氣環境精細化管控要求的不斷提高,VOCs 污染防治工作引起廣泛關注,抓好 VOCs 治理已成為現階段我國打贏藍天保衛戰及保障臭氧攻堅戰的重要舉措。
隨著臭氧污染攻堅的日益深入,國家已明確提出“十四五”期間將 VOCs納入總量指標,VOCs 持續減排的壓力突增,VOCs 無組織排放的精細化管控已迫在眉睫。在此背景下,結合多年來上海市的 LDAR 實施經驗和已有工作基礎,開展上海市《設備泄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研究、制定并發布地方強制性標準,可更好地保障 LDAR 工作的規范實施和有效減排,促進全市 VOCs 無組織治理工作不斷深化,進一步削減 PM2.5和 O3污染,持續改善空氣質量,推動相關產業高質量綠色發展。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參考GB 31570 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 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 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HJ 733 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等規程內容編制。
本文件規定了工業企業設備與管線組件揮發性有機物泄漏的控制要求以及實施監督等內容。本文件適用于石油煉制、石油化學、合成樹脂行業企業以及其他行業受控密封點總數超過2000個(含)的企業中揮發性有機物泄漏的控制與管理。
檢測方法:
常規檢測應按照HJ 1230的現場檢測要求執行。非常規檢測宜采用光學氣體成像檢測儀,并參照附錄A執行。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常規檢測時采樣探頭與被測密封點邊緣或軸封的距離應小于1 cm,移動速度應小于10 cm/s,在被測密封點的停留時間應大于2倍的儀器響應時間,并記錄最大泄漏檢測值。
檢測頻次:
企業應按表1規定的頻次要求對受控密封點進行檢測,對于泄壓設備泄壓后、設備與管線組件檢修后等其他特殊情景,應按國家或行業標淮規定的時間要求進行檢測。新發布的國家標準中有更加嚴格的要求時,按新標準規定實施。
對于涉及5.1.3中建檔信息變更的受控密封點,應在投產或投用后立即開展泄漏檢測并于90日內完成。石油煉制、石油化學及合成樹脂行業企業中VOCs物料流經的初次開工運轉的設備和管線組件,應按照GB 31570、GB 31571、GB 31572規定在開工后30日內完成首次泄漏檢測。
泄漏水平控制要求:
在現場隨機抽檢不超過100個受控密封點的情況下,發現符合5.2.3泄漏認定條件且不在泄漏修復期內的密封點數量應不超過2個。
實施與監督:
1.本文件由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新建企業自 202X 年 X 月 X 日實施,現有企業自 202X 年 X 月 X 日實施。
2.企業是泄漏控制的責任主體,應采取措施保證 VOCs 泄漏控制符合本標準要求,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與《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等規定,依法披露 VOCs 泄漏與修復相關信息。
3.企業未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構成違法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詳情請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