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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產業報道】2022年,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公安、檢察機關,扎實開展深入打擊危險廢物違法犯罪和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重拳打擊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行為。截至2022年10月,全國共查處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案件269起,合計罰款2000余萬元,專項行動取得明顯成效。
為保持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從嚴懲處的高壓態勢,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2023年2月15日,生態環境部公布了6個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弄虛作假典型案例,并對浙江省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安徽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江蘇省徐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江西省贛州市生態環境局、河南省鄭州市生態環境局、云南省玉溪市生態環境局在案件辦理中的突出表現提出表揚。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浙江寧波維欣家紡有限公司篡改自動監控數據逃避監管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中下旬,寧波市生態環境局通過分析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數據、現場端視頻監控錄像,發現寧波維欣家紡有限公司在廢
水處理站終沉池設有一根異常管道,存在環境違法嫌疑。執法人員隨即召開案情專題分析會,對案件線索展開會商、研判,對現場檢查流程進行周密部署。2021年12月23日下午,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開展突擊檢查,并啟動公檢法司環五部門聯動機制,邀請其他部門聯合辦案。
通過無人機偵查確認,該公司在廢水站終沉池安裝的異常管道連接至廠區邊的河道,現場檢查時該管道正在抽取河道水排入終沉池,稀釋排向水質自動
采樣器的廢水,涉嫌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進一步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廢水處理中間環節儲水罐底部私設暗管,大量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通過暗管直接偷排到市政管網污水井,經監測偷排廢水濃度COD(化學需氧量)高達5100mg/L(超標近25倍),偷排廢水量約180噸/天。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2022年1月10日,寧波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2年10月20日,慈溪市人民檢察院對3名涉案人員提起公訴。2022年11月1日,慈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3名被告人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至8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0.5至2萬元不等。
同時,寧波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3月22日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利用私設暗管等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并處罰款55萬元整。
【啟示意義】
2020年寧波市生態環境局聯合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4部門印發了《關于加強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司法保障的實施意見》,創建了公檢法司環五部門聯動機制(生態環境司法銜接大平臺)。本案現場勘察結束后,執法人員和公安人員依據該機制對企業涉案人員進行審訊,講明利害,還原企業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組織分工、作案經過、持續時間等違法事實,大幅提升了案件辦理效率,有效打擊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環境違法犯罪。
圖片來源:生態環境部官方微博
二、安徽臨泉縣胡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14日,安徽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聯合阜陽市臨泉縣生態環境分局對臨泉縣胡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進行突擊檢查,發現該公司自動監測站房一側墻壁設有約60cm寬的夾層,夾層內一根透明塑料管一端連通自動監測設備采樣管,另一端經屋頂連接至站房隔壁房間內有“氮氣”標識的鋼制氣瓶。執法人員現場打開氣瓶閥門,自動監測設備分析儀顯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氧含量自動監測數據突降。
經查,該公司多名責任人為防止外排廢氣自動監測數據超標影響經營,自2019年起委托某環保材料公司鋪設秘密輸氣管線,將氮氣充入樣品氣體中稀釋污染物濃度,以達到自動監測數據“合格”的目的,涉嫌篡改自動監測數據。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2022年1月7日,阜陽市臨泉縣生態環境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2年2月11日,臨泉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對6名責任人實施刑事拘留。2022年9月19日,臨泉縣人民法院對4名責任人已作出一審判決。2名責任人另案處理,已移送臨泉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啟示意義】
安徽省生態環境部門高度重視群眾信訪舉報線索,及時開展突擊檢查核實情況,發現并依法查處一起自動監控違法犯罪案件,充分發揮了群眾監督在發現環境污染問題的積極作用,切實維護群眾環境權益。
圖片來源:生態環境部官方微博
三、江蘇新沂眾客食品有限公司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1月底,徐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在對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開展非現場執法時發現,新沂眾客食品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口自動監測數據中,COD、氨氮、懸浮物等數值多次出現恒值,存在自動監測設備運行不正常或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嫌疑。
經查,該公司自2021年8月份以來頻繁人為停止智能水質采樣器采集水樣,使COD、氨氮、懸浮物等自動分析儀器抽取上次采樣后采樣管中留存的水樣進行分析(采樣管中留存水樣大約能供自動分析儀繼續取樣分析5天)。經與市公安部門聯合偵辦,還發現該公司存在使用低于排放標準的水樣替代實際排放水樣的情況,涉嫌篡改自動監測數據。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2021年12月10日,徐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2年2月18日,徐州市公安局食藥環偵支隊立案偵查,已抓捕犯罪嫌疑人11人,2022年5月16日,該案件移送徐州鐵路運輸檢察院審查起訴。目前,徐州鐵路運輸檢察院對該公司污水處理工作負責人提起公訴。
經磋商,2022年8月16日該公司與新沂市生態環境局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人民幣544136元,并承諾開展生態修復。
【啟示意義】
監測數據質量是生態環境監測的“生命線”。近年來使用配置好的水樣代替實際排放水樣干擾自動監測的違法行為頻發,均被追究刑事責任,望有關企業引以為鑒,樹立知法守法、誠信經營意識,切莫“鋌而走險”“心存僥幸”。
圖片來源:生態環境部官方微博
四、江西贛州江蘇坤奕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案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20日下午,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分析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自動監測數據,發現江蘇坤奕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招投標負責運營的會昌縣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站廢水排放口氨氮和COD小時數據極低,進一步查看視頻監控發現,自動監控站房有人員頻繁進出。此外,廢水排放口處排入自動監測設施采樣池的三股廢水顏色存在差異,自動監測設施采樣管未正常置于采樣池內,而是插在其中一根相對清澈排水管中。
經查,該公司廢水排放口自動監控采樣池有一根生化系統產水排污管和兩根DTRO產水排污管,同時匯入水質自動采樣器的采樣池中,但該公司操作人員因擔心廢水排放口出水水質不達標被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處罰,遂私自調整污水排放口視頻監控球機攝像頭角度,將自動監測設備的采樣頭自采樣池拔出,插入在污染物濃度較低的一根排污管中,持續時間長達23天,涉嫌篡改自動監測數據。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2022年6月21日,贛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2年6月29日,贛州市會昌縣公安局依法對該案立案。2022年8月9日,贛州市會昌縣公安局將案件移送當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現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啟示意義】
本案充分運用污染源監控平臺和視頻監控手段查處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等隱蔽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可疑數據,鎖定違法問題線索;再通過調閱自動監控站房視頻監控,固定證據,形成了“線上+線下”組合拳,打擊了自動監測數據違法犯罪行為。
圖片來源:生態環境部官方微博
五、河南鄭州新密市金門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5日,鄭州市生態環境局新密分局執法人員在遠程日常監管時,發現新密市金門污水處理有限公司自動監測數據存在異常突降,立即赴該公司開展現場檢查。調閱歷史數據和查閱自動監測設備工作參數發現,2022年2月8日8時43分,COD自動監測設備消解時間參數,由15分鐘被設置為5分鐘(正常消解時間應為15-20分鐘)。經查,該公司人員王某主動承認采取了稀釋水樣的方式人工干擾COD自動監測數據,后又擅自修改COD自動監測設備消解時間參數,直接導致COD監測濃度偏低,涉嫌篡改自動監測數據。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2022年3月22日,鄭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1名涉案嫌疑人被刑事拘留。2022年4月24日,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啟示意義】
和廢氣處理相比,污水處理的流程長、可調節性強,一般不會出現出水水質的突變。本案正是結合污水處理工藝特點,通過對自動監測數據的遠程監控發現異常,再通過現場檢查鎖定自動監測設備參數的改動,從而成功依法查處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圖片來源:生態環境部官方微博
六、云南玉溪金晨紙業有限公司篡改自動監測數據逃避監管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10日,玉溪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玉溪市污染源自動數據信息中心會同玉溪市生態環境局華寧分局執法人員對云南金晨紙業有限公司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現場端運維監管工作,發現該公司COD自動監測設備分析儀、氨氮自動監測設備分析儀、總磷自動監測設備分析儀采樣管被人為從正常測量的進水管路拔出,將采樣管置于礦泉水瓶(瓶中存在不明液體)中進行采樣測量。經檢測,礦泉水瓶中不明液體COD、氨氮、總磷等因子濃度與該公司污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水對應因子濃度差異較大,涉嫌篡改自動監測數據。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2022年10月8日,玉溪市生態環境局華寧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2年10月8日,華寧縣公安局依法對該案立案,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
同時,玉溪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及按照《云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規定(試行)》計算罰款金額,作出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罰款45.2萬元的行政處罰。
【啟示意義】
本案中,企業無視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管理要求,采取替換水樣的方式篡改自動監控數據,在打擊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專項行動期間頂風作案。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環境權益,強化大案要案查辦,密切與公安、檢察機關協作,對企業環境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后,又進一步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涉案人員的刑事責任,強化震懾、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