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和指導修復后土壤安全利用的程序和技術要求,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下達編制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標準《修復后土壤安全利用技術指南》。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完成標準的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隨著人口的不斷增長以及工業化進程的加大,土壤資源日益稀缺。如何將污染土壤修復后再利用成為解決當前土壤短缺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由于我們現階段污染場地較快速修復的模式所限,大量污染土壤需要外運至異地進行修復或處置。對于原場地修復達標的土壤,其在后續的開發過程中因底下空間建設等原因,也有大量的土壤需要進行外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條提出了“施工單位轉運污染土壤的,應當制定轉運計劃,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要求,但對于污染土壤修復后的再利用卻未提出進一步的管理要求。而這些土壤仍然存在著污染殘留、質地改變、異味等問題,安全可靠的利用或處置途徑仍然欠缺。
目前,國內外對修復后土壤安全利用途徑主要分為環境應用和工程應用,環境應用是將修復后污染土壤用作栽培基質,將修復后的土壤用作園林綠化使用,使其重新恢復原有生態功能;工程應用是將修復后污染土壤根據其性質,應用于工程建設中,如地基、瀝青、水泥、砌塊等。但我們國家目前針對污染場地修復后土壤安全利用的標準體系仍然缺失。因此迫切需要通過編制相關的技術標準,建立土壤安全利用的技術體系。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土壤資源可持續利用,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參考GB 175 通用硅酸鹽水泥;GB 1344 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及粉煤灰硅酸鹽水泥;GB/T 2542 砌墻磚試驗方法;GB 4915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2958 復合硅酸鹽水泥;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等規程內容編制。
本標準規定了修復后土壤安全利用的術語和定義、基本原則、工作程序、安全利用技術篩選、技術方案制定和安全利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修復后土壤外運安全利用的方案編制、工程設計、施工和后期管理。本標準不適用于放射性污染、致病性生物污染土壤修復后的利用。
修復后土壤污染情況分析:
場對土壤污染狀況相關資料進行分析,包括前期污染狀況調查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等,初步確定需要外運待利用土壤的方量,明確待利用土壤的污染狀況。
修復后土壤安全利用的關注污染物指標應包括:
a)修復后土壤中濃度超過 GB 36600 一類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的污染物;b)土壤修復產生的潛在二次污染物和中間產物;c)其他可能會對后續安全利用產生影響的污染物指標。
對于修復后土壤的污染情況分析應滿足以下要求,如無法滿足的,必要時應適當開展補充監測:a)土壤樣品分析項目為修復方案中確定的目標污染物,檢測結果應參考修復后土壤出場調查報告中的目標污染物修復值或修復方案的目標值;b)修復后土壤原則上每個采樣單元(每個樣品代表的土方量)不應超過 500m3;c)修復后土壤一般采用系統布點法設置采樣點;同時應考慮修復效果空間差異,在修復效果薄弱區增設采樣點。重金屬和半揮發性有機物可在采樣單元內土壤混合采樣,采樣方法參照 HJ25.2 執行;d)原則上土壤殘留污染物統計分析方法應在單個修復范圍內進行。
綠化利用要求:
綠化利用修復后土壤應滿足以下要求:a)作為綠化土進行安全利用的修復后土壤,其土壤含鹽量、有機質、土壤肥力、障礙因子等應滿足于 CJ/T 340 的要求;b)綠化利用區宜遠離河溪、湖池等水體分布區域,以及鋪裝廣場等游人密集區域;c)綠化利用區應為非開敞型綠地,并設立警示說明標志,避免游人進入。
修復后土壤的綠化利用應通過以下風險管理措施進一步降低環境風險:a)綠化利用區植物種植宜選擇抗污性強植物,不應種植食源植物,降低食物鏈環境風險;b)綠化利用區頂部不應直接暴露于環境,宜覆蓋種植表土 10cm,底部應至少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50cm,且底部宜鋪設厚度不小于 30cm 的粘土阻隔層(壓實度 90%);c)穿過綠化利用區的各類給水管道需加設套管;d)綠化利用施工過程應根據土壤污染特征做好二次污染防治,防止異味、粉塵飄散和土壤遺灑。
土壤接收要求:
建材化利用企業接收修復后土壤應滿足以下要求:a)化學性質穩定、成分均勻;b)土壤含水率不應超過5%;c)土壤中不應混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污泥、危險廢物、放射性廢物以及其他未知特性和未經鑒定的固體廢物;d)建材化利用企業在接收修復后土壤之前,應對土壤進行鑒別及取樣分析,確定土壤與安全利用方案中明確可用于建材生產利用的土壤特性相匹配;e)入窯物料重金屬含量的最大投加量應滿足 HJ 662-2013 中的相關限值要求。
后期環境管理:
1.根據安全利用方案及過程監測結果,對于下填利用或綠化利用的區域,應按照 HJ 25.5-2018 的要求,實施后期管理。
2.后期管理方式一般包括長期監測與制度控制,兩種方式可結合使用。
3.下填利用區域的長期監測一般通過設置地下水監測井開展,監測井應設置于安全利用區域及周邊,優先考慮污染物濃度較高的區域及周邊敏感受體分布的區域。監測原則上 1~2 年開展一次。
4.綠化利用區的長期監測在 8.4.3 的基礎上,還應開展土壤質量的跟蹤監測。
5.制度控制包括限制地塊使用方式、限制地下水利用方式、通知和公告地塊潛在風險、制定限制進入或使用條例等方式,多種制度控制方式可同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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