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浙江省關于推進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工作部署,加快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一網辦”“一指辦”改革,浙江省科學技術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杭州海關研究起草了《關于加快推進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一網辦”“一指辦”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稱《實施意見》),現公開征求意見。
《實施意見》提出,到2023年底,大儀資源更加集聚。力爭整合30萬元及以上大儀15000臺,安裝物聯網
傳感器11000臺以上,大儀數字化集約率達到95%以上,形成由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創新企業等各類主體共同組成的大儀共享網絡。
到2025年底,開放共享的良好生態基本形成,創新主體開放共享大儀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斷提高,大儀平臺與各創新主體的數據傳輸更加暢通,大儀使用率和共享率進一步提升,支撐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的能力充分顯現。
在工作舉措方面,《實施意見》提出:
(一)完善大儀入網流程。由各級各類財政資金購置的大儀,除保密設備及有特殊要求的進行備案以外,均應及時納入大儀平臺,并提供對外開放共享。海關監管年限內的免稅進口大儀經海關審核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后可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科技開放和教學活動。大儀自完成安裝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相關信息數據由資產云同步至省大儀平臺,未納入資產云管理的大儀由管理單位負責同步數據,完成大儀入網。大儀入網30個工作日內,完成物聯網傳感器安裝調試,3個月內完善服務方式、內容、流程和收費
標準等信息。大儀報廢時同步移除傳感器。鼓勵企、事業單位將非財政資金購置的大儀納入省大儀平臺。省級有關部門和各市科技局應通過省大儀平臺開展大儀使用和開放共享管理工作。
(二)嚴格開展購置評議。對申請以財政資金新購50萬元及以上大儀的,由管理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專家組對大儀購置必要性、合理性等開展查重評議。查重評議應將省大儀平臺自動生成的在線評估報告(包括本地區、本單位同類大儀使用率、共享率等情況)作為重要依據。未經查重評議或評議不通過的大儀,原則上不得以財政資金購置,確有需要的,由管理單位或主管部門書面作出說明。鼓勵優先購置國產儀器。
(三)簡化數據填報工作。推進省大儀平臺與管理單位大儀管理系統和各管理部門業務系統的數據對接,動態歸集大儀共享服務用戶、時長、內容、收費等共享服務數據,減少信息多頭填報、重復填報。暫未實現系統對接的,管理單位每月要按固定格式將相關信息推送至省大儀平臺。2022年9月1日起,大儀開放共享機時、服務等數據原則上由省大儀平臺直接提供。
(四)開展大儀動態監管。省科技廳對大儀入網、開機、使用等情況進行監測,并定期通報。大儀連續一個月未開機運行的,由管理單位提醒或說明;連續三個月無正當理由不開機運行的,可由管理單位將大儀進行內部資產劃轉;連續六個月無正當理由不開機的,對大儀管理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可由主管部門進行資產劃轉。鼓勵探索通過租賃、主動轉讓等形式提高閑置大儀使用率。
(五)鼓勵單位自建大儀集約化平臺。財政資金優先支持高校、科研機構整合內部資源建設科研儀器中心、分析測試中心等集約化管理平臺,將通用性強、服務面廣的大儀進行集中管理并對外提供共享服務。新購置的通用儀器納入集約化平臺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各高校、科研機構應當根據各級各類大儀公共平臺規模設置相應數量的專業技術崗位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支持社會資本共同參與管理單位集約化共享服務平臺建設,最大限度地提高科研儀器資源的使用率和效益。
(六)強化大儀人才培養。省科技、教育、人力社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應著力培育科研儀器技術隊伍,完善崗位設置、業務培訓、薪酬待遇、職稱晉升和評價考核等政策保障。優先支持一線實驗技術人員開展分析測試技術研究。支持開展學術技術交流和人才培訓工作,提高人才隊伍素質。
(七)培育第三方專業機構。探索第三方機構市場化運營模式,鼓勵企業和社會力量多元化投入參與共建第三方機構,推動大儀開放共享服務。
(八)推動長三角開放共享。加快建立長三角統一的技術規范和服務規范,支持數據采集、數據存儲、數據接口、數據服務、數據安全等相應的技術服務規范,實現大儀跨地域、跨行業、跨部門的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
(九)強化服務數據共享。加強大儀開放共享形成的科學數據管理,強化科學數據的知識產權保護和開放共享。利用大儀共享形成的科學核心數據或主體數據發表的學術論文,鼓勵論文作者在論文中明確標明共享服務的平臺載體。
在政策保障方面,《實施意見》提出:
(一)加大開放共享激勵。大儀管理單位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制定大儀開放共享服務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布。對通過省大儀平臺提供對外開放服務的大儀,根據平臺在線留存的服務記錄,經審核后按照不超過當年對外服務收費10%的比例,給予大儀共享服務獎勵,省財政統籌科技專項,給予每臺大儀獎勵上限2萬元,每家單位獎勵上限50萬元,獎勵中用于個人獎勵部分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屬單位履職開展的檢驗檢測活動和已納入橫向項目獎勵范圍的檢驗檢測服務活動不納入補助范疇。強制性標準要求必須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非科技創新活動不予補助。
(二)加大創新券支持力度。推廣紹興“無感直兌”經驗,打通省大儀平臺與創新券管理系統,支持企業通過省大儀平臺使用創新券支付大儀費用,凡通過省大儀平臺完成預約、使用、支付(創新券抵用)、評價等全流程服務并留存在線服務記錄的,各級科技局應進一步簡化審核材料、縮短兌付周期,為科研人員和企業減輕壓力。
(三)強化科技金融保障。推廣科研儀器“共享保”,加入省大儀平臺的管理單位可為安裝物聯網傳感器的大儀購買保險,每臺保費最高1000元,保額最高可達8萬元左右。年度績效為優秀、良好的高校、科研機構,省財政統籌科技專項,分別給予優秀和良好的單位80%和50%補助購買“共享保”。
(四)支持國產大儀使用。在保障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優先購置國產儀器,逐年提高國產大儀購置與使用比例。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優先支持利用現有大儀開展科研活動。在省重點研發計劃中設立儀器研發專項,重點支持大儀國產化替代、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五)強化評價激勵約束。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省教育廳每年開展一次大儀開放共享績效評價工作,開放共享的組織管理、運行使用、共享成效作為年度績效評價的重要指標。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管理單位,當年可適當增加省基礎公益(分析測試)項目申報限額數,并優先支持省重點實驗室等平臺建設。每年“優秀”等次不超過全部參加評價單位數的15%,對評價“優秀”和“良好”等次的給予獎勵,獎勵中用于個人獎勵部分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鼓勵管理單位對服務水平高、服務績效好的機組或專業服務人員給予獎勵。對評價較差的管理單位給予公開通報、責令限期整改,對于通用性強但開放共享差(使用率低于30%)的大儀,原則上不再批準管理單位新購該類大儀,并按規定在部門內或跨部門無償劃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