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促進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妥善回收處理,規范和指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2014年版)》中的吸油煙機、電熱水器、燃氣熱水器、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
監視器、移動通信手持機、電話單機等九類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拆解處理工作,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吸油煙機等九類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環境管理與污染防治指南》(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基本要求
處理企業應當依法成立,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法人資格, 同時具備下列基本要求。
1.廠區要求。處理企業具有集中和獨立的一整塊廠區,并擁有該廠區的土地使用權或簽訂該廠區的土地租賃合同不少于五年。
2.貯存場地。貯存場地應具有硬化地面,容量不低于設計日處理能力的 10 倍。 周邊具有圍墻或者設置圍欄,以利于監控貨物和人員進出。
3.處理場地。拆解、利用、處置九類產品的專門處理場地為具有硬化地面 的室內場地,具備處理場地沖洗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或廢 油等液體物質的防滲、截流、收集設施。
4.設備要求。處理企業應具有與所處理九類產品相適應的搬運、貯存、拆解、 處理、分揀、包裝、計量、勞動保護、應急救援等設備及相應的污 染防治設備。
拆解、利用和處置九類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有關電子廢 物污染防治的相關法律、
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政策要求。禁止使 用落后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如使用沖天爐、簡易反射爐等設備和 簡易酸浸工藝等)拆解、利用和處置;禁止以露天焚燒或直接填埋 的方式處理。
污染防治要求與措施
處理企業開展拆解、利用和處置九類產品生產活動,應具有與 所處理九類產品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設備。
九類產品及其拆解產物處理過程的環境污染控制應當符合《廢 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527)有關規定。
污水排放應當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或地方排 放標準的有關規定。
廢氣排放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揮 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標準》(GB 37822)或地方排放標準的有關規 定;具有采用焚燒和熱解等方式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及其元(器) 件、(零)部件的設施或設備,廢氣排放應當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 染控制標準》(GB 18484)中危險廢物焚燒設施排放控制要求或地方 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
噪聲排放應當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標準》(GB 12348) 的有關規定。
危險廢物貯存應當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的有關規定。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本指南適用于對九類產品處理企業的環境管理與污染防治工作,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提出申請九類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開展材料審查或現場核查中,本指南也可提供技術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