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國家地表水自動監測站的作用,建立地表水手工、自動監測結果相結合的水質監測評價體系,客觀反映全國地表水環境質量狀況,生態環境部組織制定了《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數據統計技術規定(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水環境質量監測管理、規范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工作,對地表水環境質量自動和手工監測數據應用于水環境質量評價時的數據統計方式進行規定,以保證評價結果的科學性、統一性和可比性,為水環境管理提供技術支撐。
本規定引用的文件包括: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HJ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915 地表水自動監測技術規范(試行);環辦〔2011〕22 號 《關于印發<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
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指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系統的現場部分,一般由站房、采配水、控制、檢測、數據傳輸等全部單元或其中數個單元組成,簡稱水站。
地表水手工監測有效數指水樣經手工采樣、分析、計算、匯總得出,并通過審核、確認有效的各項指標監測數據,簡稱手工數據。
地表水自動監測有效實時數據指水樣經水站采樣、分析、計算、上傳、匯總得出,并通過審核、確認有效的各項指標實時監測數據,簡稱自動數據。
地表水水質評價指標:《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除水溫、糞大腸菌群和總氮以外的21項指標,包括 pH 值、溶解氧、
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石油類、揮發酚、汞、銅、鋅、鉛、鎘、鉻(六價)、砷、硒、氟化物、氰化物、硫化物和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數據修約是指所有監測指標的手工和自動數據均按照《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要求進行修約。采用修約后的數據進行水質評價,保留的有效小數位數對照表2進行統一。在此基礎上,監測數據一般保留不超過3位有效數字;當修約后結果為 0 時,保留一位有效數字。當監測數據低于檢出限時,以 1/2 檢出限值參與計算和統計。
本規定主要提出了地表水(海水除外)監測數據用于環境質量評價時,在數據統計、整合、補遺和修約等方面的技術規則。主要適用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監測數據的統計與應用,地方可參照執行。